發布時間: 2014-9-10 11:2 來源: 新民網
青島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和市發改委下發《青島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根據方案,2014年至2016年,市直及市南、市北和李滄三區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60%,其他各區(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
根據方案,青島市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2014年至2016年,市直及市南、市北和李滄三區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他各區(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按照“企業投資為主、政府鼓勵引導、形成工作合力、積極穩妥推進”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保障充電需求,建成與使用規模相適應、滿足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的充電設施及服務體系。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日常使用、處置等配套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責任明確,保障到位的工作機制。
方案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以城區內行駛為主、運行路線相對固定的公務用車,應當選用純電動汽車。應用范圍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機動車輛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購買新能源汽車,在核定保留車輛范圍內實施,機要通信、應急保障、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在環衛、郵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領域和更廣泛用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