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14-1-16 11:39 來源: 網絡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3號)。作為國家促進物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無疑是物流業的重大利好。
減稅政策解讀
一、本次減稅的對象、幅度及時間。
對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不分自用和出租均可以享受減稅優惠。減稅幅度為所屬土地等級現行適用稅額標準的50%,即減半征收。減稅政策執行從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為期3年。
二、享受減稅優惠的具體條件要求。
1.本次享受減稅的納稅人有限制: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服務的專業物流企業。
倉儲指通過倉庫對商品與物品的儲存與保管,是連接生產、供應、銷售的中轉站。配送服務,以現代送貨形式實現資源配置的一項服務行為,幾乎包括了所有的物流功能要素,一般的配送集裝卸、包裝、保管、運輸于一身,通過這一系列活動完成將貨物送達的目的;特殊的配送則還要以加工活動為支撐。
2.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特定范圍:財稅[2012]13號文件限定享受減稅優惠的大宗商品是與工農業生產、流通和居民生活有關的大宗商品。包括糧食、蔬菜、水果、肉類、化肥、農藥、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食品、飲料、藥品、機電產品、文體用品、出版物等工業制成品。
3.倉儲設施總占地面積是與上述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的另一要素。要求用于特定大宗商品倉儲的設施,總占地面積必須在6000平方米以上。低于該標準的,即使符合其他條件,也不能享受減半征收土地使用稅的優惠。這一要素要求,體現了國家鼓勵整合物流設施資源的發展方向。
三、享受減稅優惠的用地項目范圍。
財稅[2012]13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減稅的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可見,不僅只有庫區內的倉儲設施用地可以享受減稅,物流作業的配套設施用地也可以享受。
四、需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財稅[2012]13號文件確定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屬于備案類,因此,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享受此項優惠不需稅務機關審批,但是應依法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報送納稅人的相關證照復印件、減免稅審查備案表、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享受減稅優惠。